问题:
A . 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
B . 公司制企业负责人
C . 学术团体负责人
D . 事业单位负责人
● 参考解析
根据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的领导人。“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”是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,不是单位领导人,所以不能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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