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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

[单选] 在破产过程中,行使“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职权”的是(  )。

A . 债权人会议
B . 破产公司股东会(股东大会)
C . 破产公司董事会
D . 人民法院

参考答案:

  参考解析


此题考查破产中债权人会议的职权。破产公司自身肯定不能行使该职权,人民法院比较具有迷惑性,但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,债务人在破产时的目的是使自身的损失最小化,所以应该由他们来决定是破产清算还是继续经营,最后获得的收益是最大的。而法院一般承担着审查、裁定的职责。
《破产法》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:(一)核查债权;(二)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,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;(三)监督管理人;(四)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;(五)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;(六)通过重整计划;(七)通过和解协议;(八)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;(九)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;(十)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;(十一)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。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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